據(jù)了解,一審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在格爾木市對被告人殷某偉等35人涉嫌組織、領導、參加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犯罪一案公開宣判,判處被告人殷某偉有期徒刑二十三年,并處沒收財產(chǎn)500萬元、罰金71萬元,剝奪政治權利三年。責令被告人殷某偉退賠各被害人損失共計73.3萬元;依法追繳非法采礦違法所得478.27萬元;非法采礦、濫伐林木中的涉案財產(chǎn)予以沒收。被告人李某、李某梅等19名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罪等罪名被依法判處十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其他14名被告人被依法判處七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,1名被告人被免于刑事處罰。該案一審宣判后,殷某偉等11名被告人不服,向海東中院提起上訴。
海東中院依法受理該案后,及時選派業(yè)務精湛的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,在對331宗案卷仔細查閱的基礎上,趕赴格爾木市訊問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,聽取了各辯護人意見,進行了認真評議。
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,上訴人殷某偉、李某等11人和原審被告人丁某、付某林等24人的行為,分別構(gòu)成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罪、尋釁滋事罪、故意傷害罪、強迫交易罪、強迫勞動罪、敲詐勒索罪、破壞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罪、非法拘禁罪、騙取貸款罪、串通投標罪、濫伐林木罪、非法采礦罪、非法占用農(nóng)用地罪、非法持有彈藥罪、強令違章冒險作業(yè)罪、重大責任事故罪及非法收購、出售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罪。原判認定的主要事實清楚,證據(jù)充分,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,審判程序合法。根據(jù)二審查明的犯罪事實、社會危害程度,以及上訴人李某梅、張某勝、殷某瑩、魯某等4人自愿認罪服罪認罰,原審被告人趙某的自首情節(jié)應予認定,遂依法作出了上述終審判決。
該案的終審判決,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維護法律尊嚴和群眾合法權益,打擊和震懾黑惡勢力犯罪,維護社會穩(wěn)定的堅定信心和決心,有效鞏固了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重大成果,為堅決打贏掃黑除惡“收官戰(zhàn)”奠定了堅實基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