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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拐走倆孩子14年被建議量刑5年?律師解讀拐騙和拐賣區(qū)別

                2022-06-16 09:51:14 來源:中新網(wǎng) 點擊:
                孫海洋再一次走入公眾視野,這次是因為一份檢方的量刑建議書——孫卓被拐案的嫌疑人吳某龍被建議判處5年有期徒刑。

                拐走兩名孩子長達14年,嫌疑人只被建議判五年?此事迅速在網(wǎng)上引起熱議。建議量刑法律依據(jù)是什么?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,為何量刑不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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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微博截圖

                孫海洋認為量刑建議過輕

                欲起訴索賠500萬元

                2007年,時年4歲的孫卓在位于深圳白石洲的自家包子鋪門口被拐走。7年后,以孫卓父親孫海洋為原型的尋親故事被改編為電影《親愛的》上映。又一個7年,2021年,孫海洋終于找回了他的兒子。

                如今,孫海洋再次被輿論聚焦,6月14日,他在社交平臺曬出一份檢方的量刑建議書。

                建議書中顯示,被告人吳某龍涉嫌拐騙兒童犯罪、吳某光涉嫌窩藏、包庇犯罪一案,經(jīng)本院審查認為,被告人吳某龍、吳某光的行為分別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262條、310條之規(guī)定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充分,應當分別以拐騙兒童罪、窩藏、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鑒于被告人吳某龍拐騙兩個兒童,性質惡劣,建議對其判處五年有期徒刑;鑒于被告人吳某光系累犯,建議對被告吳某光判處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。

                “拐走一名孩子,給父母乃至一整個家庭都會帶來巨大的傷害,造成的社會影響也非常惡劣,而他們拐走兩名孩子長達14年。”孫海洋如此表示,他認為這樣的量刑建議過輕。

                孫海洋對媒體表示,他咨詢律師得知,檢方也是依法建議量刑,因為警方?jīng)]有查到吳某龍存在拐賣的罪行,只是確認了拐騙罪行,根據(jù)現(xiàn)有法律只能如此量刑。

                他準備向吳某龍?zhí)崞鹈袷略V訟,索賠包含精神損失費等在內的賠償金500萬元。“我不在意他能賠多少,只希望他能得到應有的嚴懲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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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資料圖:一次認親儀式現(xiàn)場。杭州市濱江公安 供圖

                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有什么區(qū)別?

                此事引起網(wǎng)友熱議。有網(wǎng)友表示,“找孩子找了十幾年,結果最后人販子判刑還沒有找的年數(shù)多”。還有網(wǎng)友提出疑問,拐賣和拐騙都是把孩子從父母身邊偷走,對受害家庭沒什么區(qū)別,為何量刑不一樣?

                北京德翔律師事務所主任安翔對中新網(wǎng)記者表示,按照現(xiàn)行的法律規(guī)定,拐賣婦女、兒童的,應該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如果有特殊情形,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直至死刑,比如說拐賣婦女、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,拐賣婦女、兒童三人以上,奸淫被拐賣婦女,造成被拐賣的婦女、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、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。但是一般的拐賣行為,是在五到十年之中進行量刑。

                拐騙兒童罪,則指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,使其脫離家庭或者監(jiān)護人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對于拐騙兒童罪來講,五年是量刑的上限,而對于拐賣兒童罪來講,五年是量刑的下限。

                如何判定是“拐賣”還是“拐騙”?安翔解釋,拐賣婦女兒童是以出賣為目的,進行拐騙、綁架、收買、販賣、接送、中轉婦女、兒童等行為。拐騙兒童罪,不以出賣、交易為目的,通常情況下是把兒童拐騙來作為自己的孩子撫養(yǎng)、傳宗接代,或讓孩子替自己完成一些工作,對孩子進行奴役等。這是兩者從立法上的不同。

                在實踐中要區(qū)分“拐賣”和“拐騙”,一是看客觀上是否有出賣的行為,比如有無聯(lián)系上下家、買賣交易等行為,不需要實際產(chǎn)生交易,只要開展相關活動就可以。另一個是看主觀上是否有出賣的目的,通常情況下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為依據(jù)去判斷。

                “在這個案子當中,很可能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沒有抓住對方以出賣為目的、實施拐賣的證據(jù)。所以,最終只能以比較輕的拐騙兒童罪,作為定罪量刑建議的依據(jù)。”安翔表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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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資料圖:一次認親儀式現(xiàn)場。鎮(zhèn)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供圖

                “天下無拐”,還要怎么做?

                一字之差,量刑卻大不相同。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就曾提醒,公眾應區(qū)分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,后者不存在利益驅使和買賣行為,量刑相較前者更輕。拿符建濤一案舉例,若“人販子以送的方式送給他人撫養(yǎng)”的說法在此案中成立,那么該案件應屬于拐騙兒童案。

                安翔認為,不管是“拐賣”還是“拐騙”,從行為上都可能包含如非法拘禁、綁架等產(chǎn)生傷害的一些行為,其侵害的對象都是被拐的兒童。犯罪行為對被害人及其家人精神上的打擊都相當嚴重,破壞了中國人最珍重的親情之間的連接。從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來說,目前的打擊力度不足以對相關的行為產(chǎn)生震懾,也不足以與其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相匹配,建議未來加大對拐騙兒童犯罪的懲治力度。

                此外,除了拐賣者,今年兩會期間,不少代表委員建議從日常著手,實現(xiàn)“常態(tài)化打拐”。如嚴格當?shù)毓矙C關戶籍管理責任,使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無法在當?shù)芈淠_、無法辦理戶口;加強被拐婦女兒童普查力度,鏟除“買方市場”等。

                還有專家學者認為,應提高收買被拐賣的婦女、兒童罪的法定刑,還有人呼吁買賣雙方“同罪同罰”。

                全國人大代表、“寶貝回家”尋子網(wǎng)創(chuàng)始人張寶艷表示,對于收買方的量刑不應該低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量刑。她還建議,對拐賣犯罪分子(包括買主)終身追責。

                “從交易過程來看,‘沒有收買就沒有拐賣’,市場的需求滋生了大量拐賣兒童案件,收買和出賣在法律上有一種共犯性質。”安翔認為,過去立法時著重打擊拐賣的一方,而對收買的一方量刑更低,或許是考慮到減輕公安機關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障礙。

                而隨著新的理論進步,社會環(huán)境的變化,比如警力配備,各種信息化、交通發(fā)達等情況,立法可以考慮做出適當調整,本著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提高買賣兩端的量刑標準,更有利于打擊拐賣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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